时间:2017-11-13 09:14
来源:芜湖市政府
第二十八条【产生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二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放到指定地点的;
(五)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
(六)未按照要求安装隔油池或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七)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
(八)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九)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的未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置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及人员法律责任】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机关和企业事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房废弃物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同时废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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