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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11:03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七、落实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退出制度

(十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十八)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九)终止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的市环保局存档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二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等环节的环境风险防范负全责。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并在年度管理计划中予以明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核准许可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等,开展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加强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管理和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管理。不得超量、超经营范围接收、处置、转移危险废物,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要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排查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存量,督促“清零”。对堆存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且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安全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从限期期满之日起,暂停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直至符合安全处理处置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而环评文件中确定按照副产品或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提请上级环保部门予以纠正。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由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同级环保部门组织或项目单位自行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二十一)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订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本区域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职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落实转移要求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监管。

各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省环保厅报送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情况(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情况,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情况),内容包括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工作总结及转移情况汇总表(危废产生量、实际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量、批准转移量和实际转移量等)。

(二十二)依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情况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二十三)建立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省内各市、县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监管机制,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行联合执法,有效打击涉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二十四)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贯彻落实环保部《“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突出考核重点”的总体要求,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推进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能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危险废物跨省转入限额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22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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