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4 15:11
来源:西安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五条【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设置举报和投诉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奖励激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管理人义务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分类收集规定的法律责任】 收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分类运输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分类运输规定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援引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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