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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2 14:36

来源:上海人大

1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发布公告,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向国际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全国作出表率。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个城市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本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政府于今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修改形成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已于11月20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二、关于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稿共十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生活垃圾基本分类标准

草案修改稿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同时在具体分类中列举了常见的垃圾品种。(第四条)

(二)关于源头减量措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绿色办公;限制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净菜上市,在农贸市场等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规范快递包装物的使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收集容器的设置

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分类标准设置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规范分类投放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容器,禁止将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按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并对垃圾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严格实行分类收运

草案修改稿规定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无害化处置和促进资源化利用

草案修改稿要求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明确处置单位的义务,并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广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完善社会动员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草案修改稿从社会动员、基层治理、行业参与、文明创建、监督举报、表彰奖励等方面,推动社会参与;从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应急机制、环境补偿制度、绩效考核、信用管理等方面,强化监管措施;对违反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第四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

三、拟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几个问题

1、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意见和建议;

2、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3、对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以及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4、对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5、对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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