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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时间:2018-12-10 13:56

来源:太原市人大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

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九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条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单位应当建设处置设施,对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固体废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固体废物;

(三)易腐垃圾,是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固体废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公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

(五)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和自管住宅区,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八)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检查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四)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收运;

(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运输者、去向等情况,留存备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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