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0 16:36
来源:泰安市政府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损坏、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处罚】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管理责任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管理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服务单位处罚】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分别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工作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服务单位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责任】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然禀赋,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按照《泰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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