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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时间:2024-12-04 09:46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关于加强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贵州省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关于加强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大重点任务,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压实减量责任、推动源头减量、实施分类处理、严格运输监管、开展存量治理、推进设施建设、引导产业发展、推广再生产品应用、提升监管能力。

关于加强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黔建城管通〔2024〕8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四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贵州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及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协同推进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利用各环节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助力贵州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到2030年,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运输监管和规范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地级城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完善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编制过程中要充分摸清城市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现状,科学预测分析城市建筑垃圾产量及特征,合理确定本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及目标,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与资源化利用厂的用地需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和市场培育,确定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以下任务均由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牵头,不再列出)

(二)压实减量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房屋工程、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街道负责本辖区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

(三)推动源头减量。树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理念,落实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减量化具体措施。在设计阶段,规划总图设计时,开展土石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在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设计,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在施工阶段,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按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规范实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拆除阶段,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示范、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

(四)实施分类处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建设工程方面,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实施分类收集和堆放。鼓励各地建立土石方供需信息发布平台,力争实现供需平衡、资源合理配置。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道路建设、矿山修复、复垦复耕或者砖瓦制品生产等。施工现场的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收集到暂存点,暂存点需落实防尘降尘措施,再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拆除工程方面,施工单位应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垃圾成分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一般拆除垃圾应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类进行分类后运输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全程参与拆除工作,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便于终端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利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方面,装饰装修、修缮维护产生的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主要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属地(街道)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入处置场所无害化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五)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街道、物业服务人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将建筑垃圾交给当地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车辆标准方面,推动各地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有定位设备终端,监控信号接入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系统。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鼓励安装具有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运输管理方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经核准运输的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场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

(六)开展存量治理。各地对存量建筑垃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存量建筑垃圾摸底调查,并按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要求建立台账。根据摸排情况,按照“一处一台账一措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间节点,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充分利用河湖划界成果,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按照“治理一处、核实一处、销号一处”的要求,严格对标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复核和销号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七)推进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各地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转运调配场、临时堆放点,并加强用地和资金保障。同时,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水保等手续,鼓励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早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区域共建共享,提高协同处置能力。各地要加快推动违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厂的整治工作,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或消除安全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八)引导产业发展。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扩大规模,进行技术革新和设备升级,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指导培育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并申报列入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

(九)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丰富再生产品种类,拓展应用范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纳入工程造价信息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

(十)提升监管能力。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优化全省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系统。各地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推动任务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抓紧编制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进一步充实各地建筑垃圾专职管理力量,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落实要素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国债等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更新,支持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将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以落实。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堆存工程渣土,在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红线,且确保使用后依法恢复原地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临时贮存设施用地。积极对接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等重大战略和部署,争取国家重点支持;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机制,将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要继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各地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明确协同职责。建筑垃圾治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建材行业高质量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并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处置项目选址有关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用地用林的手续;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负责行业所属工程建设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处置设施、场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推广建筑垃圾治理有关典型经验做法,有序向公众开放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相关术语及释义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指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拆除垃圾。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五)装修垃圾。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装配式建材、环保砖、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符合相关规划,具有与拟接收建筑垃圾相符的工艺、装备及设施,具备健全的生产、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许可的固定场所。

五、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指用于堆放暂时无法进行利用的建筑垃圾和运输距离远、需要中转的建筑垃圾的场所。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指对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进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块等建筑材料的设施。

七、存量建筑垃圾。指辖区内未规范处置、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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