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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PP与日本PFI的几点比较

时间: 2017-10-11 16:03

来源:

作者: 汤明旺

图6  日本PFI项目运作方式占比

当然,因我国现行政策已明文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允许采取建设—移交(BT)方式,不得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因此,BTO模式虽有O(运营)环节,但为规避BT嫌疑,当前采用BTO方式的PPP项目并不多见。

四、日本项目类型和回报机制更为丰富

目前,我国PPP项目中,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入库项目的比重基本上呈逐月、逐季度小幅上升趋势,使用者付费类入库项目的比重变化趋势则相反。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合计约占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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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我国PPP项目回报机制-数量统计(单位:个)

数据来源:E20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7期季报》整理绘制

与适用领域相关,日本PFI更多聚焦在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因此其回报机制对政府有更高财政支出责任的要求。这反映出日本政府强调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方主体责任,PFI项目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和卫生等民生服务领域,无法向使用者收费,因此在融入私人因素,仍以政府付费为主。2009年的数据统计表明,政府付费的项目占比75%、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负有一定责任)占比20%、使用者付费占比约5%。

这与中日两国政企合作的具体类型有一定关系。我国PPP实际上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几种类型,基本对应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等回报机制。而日本将PPP/PFI分为四大类型。类型Ⅰ是公共运营事业,民间事业者支付对价获得运营权,公共部门根据运营情况支付运营服务费用;类型Ⅱ是收益型事业,民间事业者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获得管理事业的收入,作为回报来源;类型Ⅲ是公共不动产活用事业,又分为公共地利活用和公共设施利活用,前者是民间事业者向公共部门支付土地租金获得PFI事业的建设和运营权,后者是民间事业者向公共部门支付公共设施租赁费用,获得设施运营权,并获得有关收益;类型Ⅳ是其他PPP/PFI事业,分为服务购入型PFI事业和民间委托,前者是民间事业者负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BTO或BOT),并从公共部门获得建设费和运营费作为回报,后者是民间事业者接受委托负责公共设施有关服务事项,从公共部门获得运营费作为回报。

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日本PFI几种类型中,类型Ⅰ、类型Ⅲ中的公共设施利活用、类型Ⅳ中的民间委托不涉及建设,只是运营相关;类型Ⅱ、类型Ⅲ中的公共地利活用、类型Ⅳ中的服务购入型PFI事业则是建设和运营均包括在内。其中,我国目前存在不少城镇开发项目,日本公共地利活用方面的经验或许可进一步深入研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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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日本PPP/PFI项目类型示意图

数据来源:日本内阁府民间事业等活动推进室网站,http://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fi_genjou.html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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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明旺:E20PPP中心总监,主要负责环保PPP理论及实践研究、PPP模式设计。具有十余个PPP项目咨询服务经验,参与了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案例选编(第二辑)——水务篇》编著工作,完成财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等课题,已发表《环卫市场化报告:从政府购买服务到PPP》《环保PPP领域最低需求风险分析及优化建议》《从国发43号文到财预87号文 ,探寻中央管控地方融资冲动震荡背后的主线》等多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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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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