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7日,利比里亚土矿部、财政部、司法部、计划与经济事务部、公共工程部、国家投资委员会、总服务局联合颁布《废旧材料及废金属获取、收集、处理、加工、销售及出口共同政策与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前言
众所周知,在内战期间及战后,大量机械、厂房、轻重车辆及设备、电力传输线、输水管道、通信电缆及其他重要的社会与经济设施由于战争的直接破坏、或因盗抢、丢弃、疏于管理等原因损毁。
鉴于:
上述大部分被损毁的资产已不能恢复,一般应重新归类为固体废料,尤其是作为废旧材料或废金属。
由于每日的正常消耗或事故原因,还会产生其他一些固体废旧材料,如旧电池、废金属如沉船、使用过的金属罐或容器。
清除和处理已损毁的资产,如机械、厂房、电力传输线、通信电缆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建所需的必要的先决条件。
清除和处理已损毁的轻重型车辆、使用过的金属罐或容器、旧电池、和其他废旧材料及废金属等固体废料,是必要的管理要求。
一般固体废料尤其是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获取、处理、加工、销售和出口属民生行业,它创造商业机会,提供就业岗位,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是大部分居民谋取经济利益的途径。
但是,对一般固体废料以及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无节制获取、处理、加工、销售和出口也导致公共设施和私人财产的损毁及偷盗行为的日益猖獗。
因此,急需制订涉及一般固体废料特别是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获取、处理、加工、销售和出口的规章制度。
土地、矿产和能源部、财政部、司法部、计划与经济事务部、公共工程部、国家投资委员会和总服务局具有规范上述行为的法定职能与责任。
因此,上述部、委、局于2006年5月17日联合颁布、宣布和通告以下政策与管理规定,对涉及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上述活动进行监督与控制。
Ⅰ. 政策
利比里亚政府有关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政策为:
1、 解除过渡政府颁布的有关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获取、处理、堆放、加工、销售和出口禁令。
2、 不得对机械、厂房、轻重型车辆和设备、电力传输线、输水管道、通信电缆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与经济设施进行盗抢。
3、 采取有组织、环保、合理的方式对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进行处理、获取、堆放、加工、销售和出口。
4、 应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和程序从合法业主手中获取废旧材料和废金属。
5、 根据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处理、堆放和加工程序应是环保局认可的,符合环保安全要求。
6、 政府相关部、委、局应鼓励建立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加工及回收的本地企业。
7、 如果建立上述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加工和回收的本地企业,原材料的来源应该受政府保护。
8、 从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对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出口进行管制,以保证(a)满足本地市场对原材料的需求,(b)利比里亚政府和人民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c)保护环境。
9、 成立“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会”(Inter-Agency Scrap Regulatory Committee),由土矿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司法部、公共工程部、计划与经济事务部、总服务局和国家投资委员会。在本地废旧材料回收产业建立前,所有与废旧材料相关的活动和商业行为均由该委员会负责管制。
10、 所有以前批准的在正式矿产特许权区域内涉及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回收、处理的协议均需要重新评估,并按现行的政策与规定进行修订。
11、 除符合“公共采购和特许权协议法案”条款规定的协议外,不再批准新的对政府资产进行回收和处理的协议。
12、 废旧材料经销商/出口商需将按F.O.B价计算的废旧材料经销或出口收入的5%存入在利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社区发展资金帐户。该帐户项下资金的使用由地方社区商政府(即土矿部、公共工程部和财政部)确定,以保证地方社区发展资金支出的透明及专款专用。
13、 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私人采购、销售和处理须由“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Ⅱ.废旧材料与废金属规定
1. 定义。
1.1 “共和国”指利比里亚共和国。
1.2 “政府”指利比里亚共和国及其政府、所有政治部门、分支机构、执行部门、管理部门、机构等。
1.3 “废品”指作为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的所有金属材料由于报废、损坏或遭到破坏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这些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铁、钢、铝、黄铜、紫铜、废电线、烙刻过的电路板。
1.4 “法律”指在利比里亚共和国境内适用的对废品“经营者”(OPERATOR)或“执照持有人”(LICENSE HOLDER)进行规范或有规范作用的宪法、法律、规定、法令、规则、规章、司法决定或决定、判决、命令、公告、指示、决策或政府主权法案。
1. 5 “生产”指从事利比里亚境内采集的废金属的商
业性出口。
1. 6 “废品经纪人执照持有人”指在土矿部登记从事
废品买卖的达到法定年龄的利比里亚人。
1. 7 “废品出口商/经销商”(Scrap Exporter/Dealer)
指在土矿部登记的购买和出口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利比里亚人或外国人。
1. 8 “前铁矿砂特许权”指诸如邦州矿业公司(BMC)、
利美矿业公司(LAMCO)和国家铁矿砂公司(NIOC)等曾进行铁矿砂特许开采但现已关闭的公司。
1. 9 “普通废弃品”指由业主、公司或个人处理已丧
失使用价值的金属。
2. 0 “黑色金属”指用铁制成的或含铁的金属。
2.1 “有色金属”指不是用铁制成的或不含铁的金属。
2.2 “废品经销商协会”指根据利比里亚法律由利比里亚人组成的从事废品交易的组织。
Ⅲ. 目的
制订本规章的目的是在可控制状态下,恢复废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以保证:
1、 私人和公共资产,尤其是基础设施免遭破坏;
2、 禁止有价值资产被拆除、作为废品回收和出口,防止对国家重建和发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 政府和私人资产业主通过销售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获得真实公平收益。
4、 对前矿业特许权公司资产有选择地进行回收,回收后的废旧材料销售所得部分收益应用于其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
5、 任何从事废旧材料经营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缴纳一定的税费(包括销售私人资产所得);
6、 对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的处理、堆放、加工和出口应按照已制订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进行,加工程序是环保局认可的、符合环保安全要求。
7、 推动和促进本地废品加工和回收企业的建立;
8、 保障上述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Ⅳ. 机构框架与组织
1、 与废旧材料和废金属所有权、销售、获取、堆放、加工和出口有关的活动均在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会的监督和调节下进行,该委员会主席由土矿部长担任,成员包括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公共工程部长、计划与经济事务部长、国家投资委员会主席和总服务局局长;
2、 成立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Scrap Technical Sub-Committee),由土矿部主管运营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国家港务局各指派一名代表组成。
3、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规章的执行,其他成员单位应就废旧材料和废金属所有权、销售、获取、处理、堆放、加工和出口履行各自相关职责。
4、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应起草并向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会提交月度、季度及年度工作报告及行业进行情况,报告应包括有关生产和出口统计数据。
5、 废旧材料内部调节委员定期向内阁提交总结报告,并在每次向内阁提交报告后通过报纸、电子媒介向公众发布适当信息。
6、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应保证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进行出口前检验,且所有税费均在发货前上缴国库。
Ⅴ. 废旧材料分类
废旧材料一般分类如下:
(a) 废金属:主要成份是金属的废旧材料或金属成份是主要销售价值的废旧材料均归类为废金属。包括但不仅限于含有钢、锌、铝、紫铜、金属合金成份等的废金属。
(b) 普通或混合废旧材料:主要成份不是金属的废旧材料或金属成份不是主要销售价值的废旧材料均归类为普通或混合废旧材料。
废品来源:
矿产特许开采、农林、建筑行业、机动车、普通机械、轮船业、普通丢失废品(国内公司等)以及制造和加工业。
Ⅵ.废品经营者(Operators of Scrap)
废旧材料和废金属经营者/经销商(Operators/Dealers)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利比里亚人;以公司或者合资方式从事废旧材料或废金属经营的,公司应由利比里亚人控股。
Ⅶ.实施办法
本规章各项条款的实施取决于以下条件:
1、 利比里亚政府将在报纸和电子媒介上公布在利经营废旧材料回收的长期政策。
2、 利比里亚政府将授权给指派在各检查站和港口的法律执行机构和管理部门阻止从利比里亚非法运输废旧材料。
3、 应对废品代理人、经销商和经纪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建立准确的档案纪录。
4、 出口的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在称重、装载和包装点应有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的代表到场。
Ⅷ. 废旧材料所有权
废旧材料所有权一般分类如下:
(a) 私有:已确定不是国有的,或者不是来源于公共资产的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均划分为私人所有的废旧材料;
(b) 国有:已确定是国有的,或者来源于国有资产,包括基础设施、前矿产特许权经营区、其他前特许权经营区,或者是由前享受财政优惠安排的企业放弃的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均划分为国有。
Ⅸ.废品经营类别
经特别协议授权的废品经营分类如下:
(a) 普通固定废品特许经营(General Fixed Scrap Concession Operations):经协议授权、经营目的主要是回收国有资产、有确定和固定的地理作业区域的废品经营归类为普通固定废品特许经营;
(b) 特许回收废品经营(Concession Salvage Scrap Operations):政府对前矿产特许经营区的政策是回收废品和复兴,恢复上述区域的生产经营,经特别协议授权、回收和复兴,或复兴/建设-拥有-经营(Build Own Operate),或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或以其他协议方式、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处理国有资产,而是为了复兴生产活动的废品经营归类为特许回收废品经营;
(c) 普通拆卸废品经营(General Loose Scrap Operations ):拥有允许搜寻、收集、回收、拆除、移动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许可证、无确定的作业区域、废品类别未明确的均归类为普通拆卸废品经营。
(d) 固定固体废品经营(Fixed Solid Wasted Scrap Operations):通过签订固定废品处理管理协议获得获取和销售可使用废旧材料和废金属授权的废品经营归类为固定固体废品经营。
Ⅹ. 总体要求
1、 未经过核查并获得废品调节内部委员会主席书面证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毁坏、拆卸、品回收工厂厂房、重型机械、建筑或其他公私基础设施;
2、 所有重型机械、建筑或设施,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资产,被归类或宣布为可以拆除、毁坏或作为废品回收时,均要有相关专家亲自核查并出具其签字的明确上述资产可作为废品回收或不用保存的书面核查报告,且该报告须经废品调节内部委员会主席批准;
3、 无土矿部颁布的执照,任何个人或集体、自然人或公司法人不得购买、处理、堆放、加工或出口废旧材料和废金属;
4、 没有废品调节内部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不得对已宣布为废品的或不用保存的工厂、设备或设施进行回收。
5、 任何个人或集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一经发现有盗抢废旧材料和废金属行为,将根据刑法对其进行最严厉的处罚;
6、 一经发现任何个人或集体向盗抢废旧材料和废金属活动提供支持或教唆盗抢,并攫取被盗抢的废旧材料和废金属,将根据刑法对其进行最严厉的处罚。
Ⅺ. 废旧材料和废金属销售与出口规则及导向
1、向土矿部长提交意向书,并附以下文件:
a.公司负责人护照标准照片两张,
b.商工部颁发的营业执照,
c.废品经销商/出口商须在利中央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利比里亚人公司缴纳5000美元,非利比里亚人公司缴纳10000美元,废品经纪人缴纳500美元,上述保证金暂存在央行的有条件转让帐户上。
2、在颁发执照前,所有废品回收公司的设施均须接受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和废品经销商协会的检查。
3、对符合要求的经纪人或经销商,土矿部将颁发废品交易执照(Scrap Trading License)。
4、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5、废品贸易执照分为两类:
a. 废品经纪人执照(Scrap Broker License)(仅限于利比里亚人在利境内买卖活动)
b. 废品经销商出口执照(Scrap Dealer Export License)(利比里亚人或利比里亚人与外国人合伙经营)
6、 执照有效期:2年。
7、 所有废品堆放的场院须用围墙封闭。
8、 只有拥有有效执照的经销商/出口商方可从事废
品出口。
9、 只有确认的拥有废品经营执照的经纪人及其代理持土矿部颁发的身份证明方可在利各地买卖废品。
10、 土矿部将与废旧材料经销商协会合作,每两年为废品经纪人举办学习班,以使他们了解什么样的废品可以买卖,什么不是废品。经纪人参加学习班为强制性的,且将作为是否更新执照的一项条件。
11、 废品经销商可指定代理人在市场公开从任何个人手中购买废品,但代理人的身份必须明确,并颁发身份证。
12、 为使前特许权经营区的居民享受该地区废品交易带来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将在央行建立两套“有条件转让帐户”(Escrow Accounts)。建立该帐户是从上述区域发运废品的先决条件。上述帐户签字人为土矿部长或其指定代表、财政部长或其指定代表以及废品所在社区代表。
13、 被宣布为废品的国有资产须经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核查,并按照公共采购与特许经营法案规定进行处理。
14、 上述核查由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联合废品经销商协会直接或间接进行。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处以500美元罚款,第二次违反将吊销执照。
15、 出口的废品在发货前须接受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和BIVAC代表的联合检查。联合检查小组由土矿部率领。经联合小组检验合格后,货物将加盖“验讫放行”(Cleared For Export)印章。
16、 一经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和BIVAC检查合格后,废品经销商应向商工部、财政部和司法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清关。
17、 非利比里亚人须与利比里亚人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方可获得废品经销执照(Dealership License);且根据协议利比里亚人在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1%。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享受的权利、利润分成等条款须在协议中明确。
18、 所有废品经销商必须向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提供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Ⅻ. 检查程序
所有取得废品经销/出口许可证的经销商在出口废品品时,都必须接受由土矿部带领的、财政部、司法部、计划与经济事务部、公共工程部和国家投资委员会、总服务局参加的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的检查。
1、 废品经销商/出口商须获得土矿部颁发的有效“废品经销/出口执照”(Scrap Dealer/Export License),方可从事废品出口。
2、 存放在蒙罗维亚和市郊的废品在装箱前必须接受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的检查。
3、 运抵到蒙罗维亚的废旧材料和废金属集装箱在到达其存放地点或仓库后,经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检查后方可开封。
4、 作为废品被拆卸的设备或装置必须有卖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5、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将复核运抵至港口的废品集装箱,以确认铅封完好无损。
6、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将在蒙罗维亚港过磅处派驻工作人员。
7、 无经营许可证的废品经销商/出口商或个人从事废品交易和出口,将被处以3000美元罚款,所有废品没收并由政府进行拍卖。
8、 任何政府部委/机构希望处理公共废旧资产需事先与总服务局协商,经总服务局联合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核实该资产可被作为废品回收后,按照公共采购与特许权法案规定进行处理。
9、 废品技术附属委员会将对每个集装箱收取10美元的检查费,作为运转经费。
本规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由土矿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计划与经济事务部长、公共工程部长、国家投资委员会主席、总服务局局长联合签署。 (首发子站:利比里亚经商参处子站)
编辑: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