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到“十一五”末期吉林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的目标,吉林省日前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逾期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据吉林省建设厅介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将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对于违反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将由城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费用者,自逾期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规的企业和单位,可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所收缴的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城市财政,全额专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若所收垃圾处理费出现资金缺口,将由地方财政补足并划拨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
编辑: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