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31 15:26
来源:中国固废网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2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在2017年底前制定辽宁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市在2017年底前制定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2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环保部门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保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产业发展。
25.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配合)
26.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进我省国家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形成若干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中科院沈阳分院等部门配合)
27.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等部门配合)
29.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30.加强社会监督。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31.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科协等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2.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政府要于2016年9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配合)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配合)
34.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在辽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35.严格评估考核。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适时与各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部门配合)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国家切块下达部分)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和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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