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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土四十条”:明年底发布土壤监管名单(全文)

时间:2016-12-23 11:31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木妍雅

9.完善土地续期管理。自2017年起,对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续期;不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续期。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并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启动修订《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法制办、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0.严控收回地块风险。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自2017年起,对确实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已收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发布公告,加强地块环境监测,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1.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深圳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2018年底前,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明确规划、海洋、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海岸带的管理责任,针对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系统构建等提出管控要求,按照开发利用和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土地资源。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违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12.严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增污染。严格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源排查;2018年,开展土壤污染源整治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3.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土壤风险。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明确其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影响程度。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地块名册,每5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4.修复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自2017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尚未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其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地块移交水务部门前,须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消除风险后,方可移交水务部门。(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自2018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征转移交为水务用地,且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防止土壤污染物迁移进入水源地水域。(市水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5.管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自2019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四)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指南将“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果园和茶园划定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分类清单,每5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2017年底前,完成“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2018年底前,完成果园和茶园等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7.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2018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重污染企业。自2019年起,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新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8.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自2018年起,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以地块为单位制定并实施轻(中)度污染耕地、园地安全利用措施,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19.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园地种植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对确实难以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的重度污染农用地,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农用地,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规划国土委和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市规划国土委配合)

(五)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20.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2017年底,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自2018年起,名单内企业须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加大电镀、线路板等重点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积极推广低毒或无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污分流、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严格落实《电镀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要求,推进电镀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电镀企业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并对本地区已获公告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在茅洲河流域重金属排放企业集中区域试点推行园区式集中管理制度,对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排污、统一处理、统一担责的环保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铜、镍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5%。(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2.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要求制定拆除方案,并报送区级环境保护和经贸信息部门备案。区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3.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自2017年起,对农用地灌溉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未达标准的,不得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4.严格控制污泥农用。加强污泥农用管控,严禁直接施用未经安全处理的污泥。2017年底前,建立农用污泥质量监管机制,“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不得施用污泥;在园地、草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上施用污泥时,污染物含量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对施用污泥后的土壤质量、作物生长及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市经贸信息委、市城管局负责)

25.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2019年,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应用范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进农膜的有效回收、处置及循环利用,减少农膜残留污染。(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6.完善固体废物管理。落实《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各项要求,实现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减量,提高回收利用率,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城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27.预防治理水土流失。2016年底前,印发实施《深圳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加快城市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面源污染,确保土壤生态安全。推动余泥渣土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严控余泥渣土违法倾倒。(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城管局配合)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28.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地块责任主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或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大过失的,承担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的连带责任。(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29.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以及已收回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梳理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0.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2项以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1.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对地块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及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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