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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土四十条”:明年底发布土壤监管名单(全文)

时间:2016-12-23 11:31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木妍雅

(七)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在主要“菜篮子”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市控点位,结合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形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1次例行监测。(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在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例行监测、地块责任主体排查及国土、农业等管理部门土壤监测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各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4.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自2017年起,定期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完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调查取证和执法装备配备,增加人员配置,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配合)

35.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市、区、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36.健全法规制度。2018年底前,依程序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配套完善我市的土壤环境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法规,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规划国土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法制办配合)

37.完善标准体系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指导值。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地方性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及技术规范,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配合)

(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38.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积极承担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建设任务。重点支持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污染土壤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土壤污染修复机制、地下水评价方法学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污染土壤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修复技术、功能材料和成套装备研发。(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居环境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卫生计生委配合)

39.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奖励政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风险识别与管控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等,联合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研究与示范。(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40.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优先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推动土壤污染监测、治理与修复等相关专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人居环境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机制,强化绩效考核。

建立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自2018年起,每年1月底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人居环境委。将各责任部门土壤环境保护绩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项目实施。

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执法装备配备、无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可用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可向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三)发挥市场作用,完善融资机制。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领域的应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和修复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自然学校等平台,普及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强化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手段,举报污染土壤环境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土壤环境问题。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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