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26 11:07
来源:环境保护部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土壤函[2016]2297号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 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 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 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 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 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 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 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 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 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 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 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 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 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 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 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 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 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 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 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 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 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 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 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 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 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 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 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 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 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 2 名技术人员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 鉴别结论复核。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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