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09 09:09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二条 申请验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原则上污染治理类项目运行负荷大于75%,且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
(三)污染治理类项目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类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检测化验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项目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资金下达情况;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投资预算与项目决算对比及变更说明。
(三)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检查主体工程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工艺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等。
(四)组织与管理情况: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工程和设备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建立了运行管理制度等。
(五)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科研成果鉴定或应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其中非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仅对上述内容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开展验收。
第三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业务处和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资金投入和使用、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或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方式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及审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财政及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除明确为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 市(州)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鄂环办〔2013〕213号)同时废止。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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