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11 17:1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市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环保、国土资源、农业、工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执法司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移送、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业务素质,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业务轮训。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安全监管局、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一是优先保护类即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二是安全利用类即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三是严格管控类即重度污染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和分类清单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林业、森工、畜牧等部门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编制分类清单,划定结果上传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省农委、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畜牧兽医局等参与)
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加大黑土保护。在双城、呼兰、北林、海伦、克山、龙江、嫩江、宁安、桦川等9个县(市、区)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前实现试点区域耕地地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所提高,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并逐步扩大黑土保护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只用地不养地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以及过量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省政府将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农垦总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形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省农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林业厅、水利厅、农垦总局、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省林业厅、畜牧兽医局、农委牵头,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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