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1-11 17:1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2020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若干项易推广、成本低、效率高的适用技术。(省环保厅、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改委、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工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可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农垦总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地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政府投资和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省金融办、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省政府定期公布全省及各市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农垦总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测绘地信局、农垦总局等参与)
4.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省政府备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委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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