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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时间:2017-03-21 11:47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日前,中国固废网获悉,《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区土壤环境总体以原生态为主、农用地面积相对较少、企业类别单一、部分区域存在背景值较高、人为活动对土壤的扰动性逐步增加、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综合考虑。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西藏建设作出贡献。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全区粮食主产地和蔬菜基地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编制。结合现有工作基础,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污染与风险状况。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区控监测点位设置。以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重点企业、采矿区、固废填埋处置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产品种植基地、交通干线两侧等为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全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到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区所有县(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厅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完成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对接。编制部门间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数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加强空间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规划时,应结合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布局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鼓励和引导企业入住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生态功能完整。(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未利用地,应严禁开发利用。依法严查向牧草地、荒漠、沙丘、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矿产资源集中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地勘局等参与)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配套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加强后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报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负责)

编辑:洪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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