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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31 11:3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三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2018年底前,在广州、韶关、清远等市建立1-2个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构建具有华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四)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引导,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推动韶关、东莞市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十、推进土壤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三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省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汇总,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各地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省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省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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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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