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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13:50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6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环境保护厅汇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四十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三大战役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环境保护厅汇总,环境保护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参与)

(四十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川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参与)

(四十四)严格评估考核。2017年3月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州),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情节轻重,建议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监察厅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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