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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2-08 16:29

来源:青海省政府

或改变其用途。着力推动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有机畜产品产业,构建高原有机肉食品生产体系。在防治草原鼠虫害中严禁使用毒性强、残留高的生物制剂,规范牲畜“药浴”的安全标准,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严肃查处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人为破坏草地的行为。(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配合)工矿企业扰动区。对受工矿企业生产扰动、土壤受污染或有潜在污染的区域,开展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列出草地污染区块清单。对已污染可治理恢复的区域,由污染责任主体制定治理恢复方案,市(州)政府列入限期治理任务;对无治理主体的区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治理方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纳入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库,按轻重缓急逐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对暂不治理恢复的区块,设立标识牌,严格禁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配合)自然高背景值区。结合土壤环境状况详查,查清其分布范围、点位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开展区域牧草和畜产品质量协同检测,研究土壤超标因子的生物有效性。(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配合)

(五)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5.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以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为重点,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16.落实分用途管理措施。2017年起,各市(州)要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和工矿企业污染场地筛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发现存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任主体必须尽快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2018年底前,西宁市、海东市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2020年底前落实污染扩散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配合)

17.严格用地准入。各级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将土壤环境质量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关注纳入名录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六)着力保护未污染土壤,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8.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各地要依据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统筹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做好规划区划与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新建工业企业都要进入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以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污染企业;结合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及供给侧改革等政策,依法关闭或有序搬迁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19.加大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土地暂不开发。定期巡查已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防治人为污染。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责任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予以控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七)加强工业源环境监管,源头控制土壤污染。

20.明确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管主要因子为铬、镉、砷、铅、汞等重金属和石油烃、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监管重点区域为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大通县等9个产粮(油)大县和6个10万吨以上蔬菜生产县。(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21.加强工业源日常管理。实施藏格输油管线油污染专项检查,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开展工矿企业土壤污染源排查,2017年底前各市(州)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每年按规范要求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监测部门定期组织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质量监测,数据及时传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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