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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2-08 16:29

来源:青海省政府

45.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型骨干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固体废弃物处理、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保监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46.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草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四)加强环境监管,强化社会监督。

47.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放铅、镉、汞、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编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并按“三同时”要求严格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48.强化环境执法。依托环境网络化监管体系,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严重污染土壤、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各市州要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机制作用,严厉查处向沙漠、滩涂、戈壁、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各市(州)、县级检察机关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配合)

49.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结果,省政府适时公布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监控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等配合)

50.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土地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培训和咨询,适时邀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重要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土壤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微信平台作用,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等配合)

51.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把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等配合)

备注: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与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最终按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为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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