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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21 09:28

来源:湖北省环保厅

日前,中国固废网获悉,《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了“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具体全文如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夯实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着力加强全省农用地环境保护

(四)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全省各产粮(油)大县于2020年底前应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确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七)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结合全省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各地在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借鉴国家试点地区经验,适时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着力加强全省建设用地监管

(十)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建立符合全省要求的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一)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全省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均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等参与)

(十三)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四、着力加强全省未利用地保护

(十四)推动未利用地保护。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也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撑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加以保护,科学有序利用,为后代留下一片净土。建立和完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实现永续利用。国土部门要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省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省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做好清单更新工作。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全省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着力加强全省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五)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湖北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控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覆、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制定下达各地“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8%。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公布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引导相关企业生产替代产品。加大对地方和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继续推动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废物资源化,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时,同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总结全省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七)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省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广到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八)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扶贫办、省移民局等参与)

六、着力推进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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