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5 14:32
来源:呼和浩特环保局
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土壤污染。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全市、各旗(县、区)及企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环境安全
逐步开展农用地类别划定。(1)根据国家将要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在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的基础上,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2)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选择试点地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2019年底前,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数据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共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牧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5)根据实际条件,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农牧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防优先保护类耕地污染。(1)根据详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原有基础上继续研究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严格登记制度,明确土地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每年调查统计耕地种类及面积,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各旗(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调查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企业分布情况,是否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威胁。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1)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将要出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0%的指标目标。(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农畜产品安全。(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定期开展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市农牧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1)重度污染耕地要按照严格管控类耕地进行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落实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牵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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