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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明确:环评制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专门针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

时间:2017-09-28 09:19

来源:中新网、环保部

四是狠抓全国环评审批信息四级联网。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通过四级联网把审批信息报送到一个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从根本上改变事中事后环评管理的模式。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环评制度的预防性功能会得到加强,谢谢。

崔书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很高兴能与大家见面,并回答大家的问题,环评是环境保护源头预防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和方法,制订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评制度改革取得积极的进展。

一是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这是继《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是环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的前置审批,环评自身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减轻了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三是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环保部分两次共下放了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5年以来全国有28个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了新的环评审批目录。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项目环评分类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近期我们重点推进了三项改革任务:

一是针对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难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划框子”,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以固化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空间准入和环境管理,在连云港,承德、鄂尔多斯、济南四个城市试点“三线一单”的划定,已经初步制订了“三线一单”编制的技术指南。

二是针对项目环评边界不清,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在项目环评领域“定规则”,推进技术导责体系重构,让环评回归本意。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修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准则、火电、制浆造纸、钢铁、水泥五项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关于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也在加紧推进。

三是针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重点围绕“查落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靶向定位”的抽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推进以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环评基础数据库、智慧环评监管平台这“一网一库一平台” 为重点的环评信息化建设。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总体来看目前环评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是明显的,相关的背景材料已经发给了大家,谢谢。

第二个问题,关于环评发挥了哪些作用,我这个地方有一些数据。应该说环评在控制和优化开发强度,空间布局和开发规模上面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比如说我们严格环境准入,“十二五”期间我们部省两级环保部门对1800多个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做出了不予审批的决定。通过西部四个水电规划环评,我们减少了25个梯级布设,多保留1170多公里天然河段,天然河段保留率从37.4%提高到71.3%。比如说在金沙江上游,原先规划13级,之后通过规划环评优化掉5级,环境条件允许情况下开发8级,大大减少开发强度。通过沿海港口规划环评,避让自然保护区34处,取消规划岸线173公里,减少围填海面积224平方公里。这方面例子很多。我们通过项目环评大大削减了一个区域的污染物排放的量,我们在京津冀周边煤电资源开发过程当中,通过规划环评会商减少2900多万吨煤炭开发量,通过这些将有力地推进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2、环评法有关环评资质

2016年7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环评机构资质: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同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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