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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时间:2017-09-28 13:19

来源:泉州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政府印发了《泉州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提出了“2020年,中心市区在“大分流”的基础上,实现“小分类”,进一步完善分类收运体系,对生活垃圾中的废旧织物、废旧玻璃和废旧木材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精细分类,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等”的主要目标,具体全文如下: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泉政文〔2017〕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开展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市人大《关于加快全市垃圾分类处理利用的决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处理覆盖范围,将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区域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水平。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

2017—2018年,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下同)实现垃圾分类“大分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大件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分别处理。

2019年,中心市区实现生活垃圾“干湿分离”,建立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餐厨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2020年,中心市区在“大分流”的基础上,实现“小分类”,进一步完善分类收运体系,对生活垃圾中的废旧织物、废旧玻璃和废旧木材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精细分类,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中心市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中心市区外,其余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建设,城市建成区参照中心市区的主要目标任务同步推进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同时,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和有害垃圾回收试点工作。农村地区提倡生活垃圾“干湿”分离。2017年,在石狮市、安溪县、永春县试点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阳光堆肥房,其中:湿垃圾利用阳光房堆肥处理;干垃圾中“能卖”的进行物资回收利用,“不能卖”的按原模式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2018年开始,总结阳光堆肥房建设运营经验,并逐步推广。

二、部分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区域

2017年,中心市区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重点推行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强制分类,鲤城区、丰泽区各推出50个单位(包括公共机构、相关企业)、5个社区(居民小区)作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2018年,鲤城区、丰泽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启动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在各试点推行“四分类”,即:可回收物、易腐垃圾(餐厨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处理。2020年,中心市区范围内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二)主体范围

中心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鼓励以片区为单位,连线连片整合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和居民小区整体推进。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要求

实施区域内的主体,要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装修)垃圾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要探索开展“垃圾不分类不收运”制度。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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