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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0-27 10:22

来源:浙江省政府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农村垃圾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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