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21 17: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六)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指有利于提升辖区土壤环境监测、监察、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等监管能力建设的项目。
(七)除上述类型外,有利于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以及有效改善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类型项目。
第三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八条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壤环境管理工作部署,设立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指导辖区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工作。
第九条 入库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级环境保护、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项目初报
1.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县级环境保护局对项目业主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对照本办法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真实性进行把控。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局。
2.市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各县(区、市)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立项的成熟度和建议书进行质量把控,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
3.环境保护厅对各市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技术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列为入库备选项目,并告知市级环境保护局。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通知和督促列为入库备选项目的申报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应前期工作。
(二)正式申请
1.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县级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提交市级环境保护局初审。
2.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入库备选项目完成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组织技术初审,县级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列席参审,并出具技术初审意见。并将通过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相关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进行专家技术评审。
3.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完成市级技术初审的入库备选项目(除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专家技术评审,并出具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广西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应当由4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相关领域和1名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派代表列席参会。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的入库备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家建议补充修改完善相应材料。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方案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
4.项目业主将修改完善后的相应材料逐级提交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核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局确认入库材料修改完善后,由市级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财政局向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提出正式项目入库书面申请,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以及预期环境效益,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确定入库
环境保护厅收到各市项目入库正式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定,将通过审定的项目纳入广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储备,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等文件要求,对入库项目实行A、B、C类排序管理,并定期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相关材料报送实行网络化操作。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开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并指导辖区相关单位应用。“广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应用的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文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真实性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级受理的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
第四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入库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污染特征等基础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现有工作基础,治理目标,技术选择,主要建设内容,资金需求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2.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类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属地土壤污染状况、现有属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能力水平(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备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意义、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预期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关技术的单位(具备环境保护类的咨询与工程设计资质单位,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施工招标、实施、管理、验收的重要依据。
2.项目实施方案要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及相关要求科学编制,应当包括: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防治目标和范围;治理技术比选,明确项目拟采用的治理技术、建设与实施运行内容、工程量以及施工进度;实施过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预案;按照工程量逐项列明项目概算(一般包括场地调查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监理费、管理费、咨询费、税费、监测费、以及项目前期和验收工作等直接或者间接费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筹措方案,分析项目实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从政策、技术、资金、环境、管理等方面分析项目的风险,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在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编制,提出具体的调查和评估范围、目的、内容、工作进展安排以及资金预算等。
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类、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项目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体现,如涉及土木工程建设内容,还应当附上项目土建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