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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2-26 14:22

来源:环保部

  3.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4.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根据 2016 年 8 月 11 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的方案》有关“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对废弃农药包装物实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为引导农药使用者主动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制度。

  5.家庭卫生杀虫剂废弃物管理措施。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 2016 年 6 月 14 日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废弃物,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分类收集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分类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杀虫剂及其包装物的回收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未分类收集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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