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9 10:41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3分类投放要求。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分工责任制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对应实行责任人制度。现就责任人规定确定如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1)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2)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4)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6)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垃圾产生者按照分类类别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分类设施内,管理责任人负责将责任片区内需要转运的垃圾按本区域直运路线和时间规定转移至收集点,无缝对接进入各区(县)分类垃圾收运系统、资源回收处理站。
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轨道办(轨道公司)、市旅游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4社会力量参与。鼓励资质企业采用投放回收箱等方式结合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回收处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废旧纺织品等。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有毒有害垃圾。
牵头单位:市供销社、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分类收运
由市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物资回收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应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垃圾转运车辆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鼓励有资质企业积极参与分类收运工作,有毒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要按要求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对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制度。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对有害垃圾要根据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公安交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
加快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实现正常运行,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应尽快建设完善。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鼓励利用易腐垃圾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理剂、沼气等,或与秸秆、粪便、污泥等联合处置。针对我市已开展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城区全覆盖。
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供销社、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职责分工
1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有关工作,协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积极争取中央、省基建投资,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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