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8 13:45
来源:河南省政府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承接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强化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政政策支持。通过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鼓励各地和龙头企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基金,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加快转型升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和境外上市的企业,由省辖市、县(市、区)按照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有关规定给予奖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本级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或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产业集聚区或化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同一市域、县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项目,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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