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9 13:18
来源:丹阳市政府
(五)保障项目用地供应
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外,其余土地均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及时足额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国土局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六)简化项目审核流程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效率。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发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手续办理以及以项目实施机构名义前期已办理项目手续的变更。
(七)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PPP项目中财政资金使用监管,严禁转移、挪用政府资本金、投资补助、引导基金等用于PPP项目的各项资金。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PPP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发改、物价、财政、教育、科技、民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住建、交运、水利、水务、农委、商务、文化、体育、城管、卫计委、旅游、市场监管、审计、人行、金融办、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具体工作,加强对推广PPP模式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PPP工作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对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由其所在行业市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具体PPP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全力推进PPP项目,并负责定期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难点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PPP模式实施路径。财政部门应切实担起推进PPP改革的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好牵头职责,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业务指导、项目规范、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推荐、参与评审PPP入库项目,加快立项审批,创新政府投资体制管理,保障市政配套投入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是PPP项目主要发起人和首要推动力量,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筛选项目入库并推动项目实施,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代表市政府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承担项目的规范操作、规范运作,全力推进项目又快又好建设。
(三)全力推进项目
加强PPP项目督查工作,加快项目落地。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从严按照PPP操作的要求,规范PPP项目各环节操作流程,充分公开项目采购信息,择优选择合作伙伴,科学签订合作合同,打造标杆项目。通过标杆榜样作用,推动更多PPP项目实施。
(四)建立考核机制
着力提高各部门单位对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将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视同招商引资,纳入市委市政府项目大突破、民生大提高的工作考核。落实PPP项目实施机构的责任,按照PPP实施流程制定设置推进时点,纳入本单位个性目标的效能考核,由党政督查室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落地。
(五)提升专业能力
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PPP文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引导和培育,有效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PPP项目的评估论证、方案设计、资产评估、财务测算、法律界定、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项目决策科学性和管理专业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应立足工作实际需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加快形成政府部门、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
(六)规范合作行为
各单位要坚持规范操作和从严管理,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坚决防止PPP模式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镇(街道)、区、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行动,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市财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丹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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