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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3-15 09:30

来源:中国水网

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正式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1号):到2020年,实现我省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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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2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主体功能区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和补偿的分级责任,探索多元筹资和合理补偿等方式,构建低成本、可持续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不断积累经验,着力提高各类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合理引导、全民参与。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生态保护的全民参与意识,破除花钱补偿就可以解决生态问题的简单思维,杜绝“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权责一致、合理补偿。实行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范围,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联防共治的运行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我省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体系

(四)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沙治沙、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积极支持和协调推动省内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工作中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空间理念,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围绕构建以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幕阜山区四个生态屏障,长江流域、汉江流域两个水土保持带和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区为主体的“四屏两带一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逐步对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包括省内依法设立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蓄滞洪区),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综合考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服务而形成的投入成本及机会成本,包括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改良、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监测和能力体系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投入,以及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环境受益者的获利等,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不断强化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各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快提高各类重要生态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耕地、公益林保护等资金补助之外,要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保设施(含替代能源、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项目建设投入。要分类施策,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极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手段,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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