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3-19 10:05
来源:哈尔滨环保厅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开展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及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绿地和游乐场的疑似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其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4)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书面通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污染详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进行信息公开。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污染地块负面清单管理,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2)实施风险管控。监督污染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区、县(市)级环保部门配合国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组织开展监测。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7年起)
(六)推进污染治理与修复
1. 制定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制定哈尔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厅备案。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组织申报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规财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治理与修复。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上述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责任部门:审批办,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争取土壤修复资金,积极推进龙江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场地和平房区废弃生活垃圾填埋场地示范项目实施。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道外分局,平房分局)
(4)加强环境监管,开展绩效评估。对本辖区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 二次污染。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对完工后的治理修复工程,委托第三方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七)建立监管体系
1.完善法规标准
适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标准体系。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法制处,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构建监管网络
各区县(市)政府应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市政府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土壤监管职责落实到街道和社区,明确监管责任人。
(责任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完成时限:自2018年起)
3.强化监管执法
(1)按照《哈尔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块、产粮大县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与公安局强化行政执法司法联动。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八)加强能力建设
1.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责任部门:市监测站;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2.强化土壤环境执法能力
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进行一轮土壤污染防治业务培训。
(责任部门:市监察支队;配合部门: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
将土壤环境应急处置内容纳入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责任部门:危辐处;配合部门: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分局,各县(市)环保局)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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