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17:12
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三条 依法将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和验收专家纳入环境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及人员,省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法依纪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者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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