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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发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发、固废(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

时间:2018-08-30 10:02

来源:江西省环保办公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日前发布通知,修订并印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详情如下: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和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修订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固体(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加强对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的监管与指导。

两项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固体(危险)废物行政审批规程的通知》(赣环防字〔201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

2.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规程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规程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经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65号公告修改)制定本规程。

二、许可范围

除以下二类情形,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许可条件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程,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江西省境内依法成立,并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利用设备设施、技术、工艺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并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意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1);

2.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书,正反面打印,见附件2);

3.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相关职称证明和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规定及安全要求的证明,包括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的复印件。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以上复印件须加盖运输单位印章);

5.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符合条件的贮存设施、设备文字(图片)说明;

6.厂区平面布置图,项目处置利用设施、设备文字及图片说明,采用的工艺流程、处置利用技术文字及图片说明;

7.符合条件的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文字、表格及图片说明,处置利用过程中新产生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延续或变更经营类别、规模的单位,须提供近半年内按环评文件中的环境监测计划执行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8.危险废物经营规章制度的文字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废物入厂分析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环境监测制度,(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5)应急救援预案,(6)主要设施设备操作规程;

9.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10.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自主验收意见及验收批文复印件(2017年10月1日前验收项目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复文件,2017年10月1日后固废法、噪声法修订前验收项目提供自主验收意见及行政主管部门固废、噪声验收合格的文件);新建成尚未验收项目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备案管理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合法合规备案资料;

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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