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4 15:11
来源:西安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三)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五)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
第二十条【分类收集设施规划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按照《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低值回收的推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可回收体系建设】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市供销总社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二十三条【容器配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物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要求】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第二十五条【有害垃圾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外,应当及时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
第二十六条【临时活动垃圾收集】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收集设施。
第五章 分类运输
第二十七条【分类运输】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第二十八条【配套设施建设】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结合垃圾产生量及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配套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压缩转运设施,逐步推进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的建设。
市供销联社负责建设与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资源分拣中转站及分拣中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害生活垃圾收运、储存、处理管理规范,并负责建立和完善有毒害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垃圾转运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点)标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站点、路线和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将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到垃圾收集站(点)。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要求】 从事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二)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四)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对分类运输车辆实行日常养护,保持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整洁。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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