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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11-26 14:24

来源:合肥市政府

日前,合肥市发布了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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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现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合肥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统筹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综合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供销社、规划、财政、自然资源、房产、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组织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居)民公约,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做好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及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指导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居住或者服务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动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的保洁工作。

第七条【生活垃圾收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回收利用领域。

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

第九条【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制度,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区应当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地给予补偿。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定补偿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文明卫生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处置等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动员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房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考虑生活垃圾的预测产生量和成分特点,明确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总体布局、用地需求、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相匹配的垃圾分类站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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