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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山东省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时间:2018-12-07 15:26

来源: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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