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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1-08 16:38

来源:苏州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苏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并公开了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要求,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起草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1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污染环境和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支持、鼓励和引导对农村可堆肥垃圾就地处置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分类管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医院及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规范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建设和过期药品的回收与处置。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费政策和监督管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宾馆、旅游景点垃圾分类工作。

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垃圾分类违规违法行为,按失信严重程度记入信用信息库。

本市机关事务局、园林绿化、国资委、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教育引导】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等环境卫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九条【年度计划编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中转、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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