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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时间:2019-01-14 16:02

来源:内蒙古政府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各盟市要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有针对性地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自2019年起,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炼砷、制革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重点行业企业要制定重金属强制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用汞强度减半方案。到2020年,全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7.5%。(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要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率力争达到55%左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鼓励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盟市要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摸清底数,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自2018 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等农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由自治区农牧厅、供销合作联社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推动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自2018年起,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区域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到2020年,完成3个农用地类和2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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