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2-18 14:50

来源: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包装要求的书面声明。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禁止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爆炸品混合装载。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时,免除隔离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车辆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kg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本章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 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五章 危险货物装卸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的导则、罐箱的适用代码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

第三十条在准备将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在准备将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 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五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生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七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制造罐体。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