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2 14:28
来源:江苏省政府
2﹒企业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特征污染物清单。自行监测方案包含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的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包括其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各部分均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和监测分析方法,并规定自行监测的质控措施和信息公开方式。
3﹒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具备条件的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
4﹒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平台应支持数据动态更新,具备数据展示与查询、统计与分析及远程控制,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5﹒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企业污水预处理排口(监测指标含CODcr、氨氮、水量、pH、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等)、雨水(清下水)排口(监测指标含CODcr、水量、pH等)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重点企业的末端治理设施排气筒要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厂界要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对采取焚烧法的废气治理设施(直燃炉、RTO炉)安装工况在线监控和排口在线监测装置。企业监控信息接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反馈、远程监控。
6﹒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年更新一次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实施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7﹒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在产企业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生产、储存、转运等各环节对企业内部及周边的土壤污染。新、改、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超过有关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七)开展环境绩效评价。
省有关部门根据《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年度动态环境绩效考核评价(园区有两个及以上片区的,每个片区单独评价)。对2018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19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取消化工定位;对2019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对2020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在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治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任务,加强系统治理,推动园区绿色发展。对于污染重的化工落后产能,要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环境风险突出、经改造仍无法满足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对环保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环境管理不到位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要做好分析研判,及早调整园区产业定位。对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内化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妥善处置,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动态监管,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落实园区主体责任。
园区管理机构是实施治理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衔接,明确环境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要对照实施意见明确整改内容、整改限期、责任人等,对园区重点整治工程项目和重点整治企业,要实行领导包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企业治污责任。
园区内各企业要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企业实施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并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实施挂牌督办;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依法严厉处罚。对距离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污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以及利用暗管偷排、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搬离原址,进入合规园区,整顿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关闭。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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