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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26 10:14

来源:住建部

日前,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4 本规范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

1.0.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处理能力,应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有效处理。

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

2.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2.2 工程选址

2.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

2.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

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

2 洪泛区和泄洪道;

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

4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5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

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2.4 辅助与公用工程

2.4.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

2.4.2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2.4.4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工程有余热发电系统时,其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4.6 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2.4.7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消防系统。

2.4.8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顺畅、避免重复。

2.4.9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2.4.10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

2.4.11 控制室应设吊顶和防静电地板。

2.4.12 垃圾坑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荷载、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2.4.13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

2.4.14 垃圾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3.1 一般规定

3.1.1 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各系统处理能力应配套,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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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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