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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26 10:14

来源:住建部

6堆肥 compost

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三、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镇环境,是现代城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1.0.2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

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功能是保障城镇环境卫生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良好的前提;资源再利用是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有利于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成本、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是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

1.0.4 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就是分类处理,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水平,节省处理费用。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项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类收集习惯需要长时间慢慢培养,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和较高普及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一定等分类处理设施建成以后才实施,以避免分类处理设施建成后因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跟不上而无法正常运行。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初期,可采用临时的分类处理措施,以利于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当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建设正规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临时分类处理措施包括填埋场内开辟独立厨余垃圾填埋单元、临时厨余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等。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本条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并确保相应产物利用安全可控。

2.1.3 对某城市或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测算、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处理规模。

2.1.4 本条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两套以上的同样设备或系统。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两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城市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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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主要生产车间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此,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2 工程选址

2.2.1~2.2.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

2.2.3 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建成后能安全稳定运行,对工程选址应避开的敏感目标提出了相应要求。

(1)距离水源,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在水源地上游和可能的降落漏斗范围内。

(2)选择在地下水位较深的地区,选择有一定厚度包气带的地区,包气带对垃圾渗沥液净化能力越大越好,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因子的扩散。

(3)场地基础要求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至少lm 以上。

(4)场地要位于地下水的强径流带之外。

(5)场地要位于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力坡度的平缓地段。

条文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条文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的标高在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且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单位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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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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