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3-26 11:22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依法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
1.建设任务。纳入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应尽快完成项目选址,明确建设地点(四至边界)。纳入规划远期实施的项目,应至少提前3年完成项目选址工作。
2.建设要求。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避免“邻避”风险。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选址;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群;鼓励探索跨州(市)、跨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三)加快推进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对于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四)定期实施规划评估考核和调整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从2020年起,每年一季度前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上一年度实施情况评估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规划,将已完成选址的新布局项目列入规划。列入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根据规划调整情况,及时更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
三、投资估算
2019-2030年期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20.49亿元。其中:规划近期(到2020年底)项目总投资50.79亿元,规划远期(到2030年底)项目总投资约67.70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承担具体责任。各州(市)要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及时将规划建设项目上报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平台,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财政奖补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与州(市)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选址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PPP项目推介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面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卫生)部门加强行业指导,优先选址审查,加快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能源部门做好规划项目与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衔接,积极争取能源电价补贴。专项规划之外布局建设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负责解决,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和环境准入条件审查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做好用地保障。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列入规划的项目。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和执行的刚性约束,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审批流程,维护政府公信力。在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推进,坚决避免规划调整的随意性和执行的不确定性。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并于每年一季度前通报上一年度规划实施情况,对工作不到位的项目给予通报,其中工作严重不到位的,省能源局将其从可再生能源项目管理系统规划库中删除。
(四)加强宣传教育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依托标杆企业,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环保组织、志愿者等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各项政策措施和成效的宣传活动,制作科普宣传作品,及时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附件1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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