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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4-12 14:43

来源:长春人民政府网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以及流动回收点,实现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加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现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要求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路线及分类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废弃食用油脂、剩菜剩饭等;

(三)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包括被污染的纸张、无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烟蒂、尘土等。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进行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餐厨垃圾投放到易腐(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入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搬运。

第二十四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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