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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04-12 14:43

来源:长春人民政府网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提倡销售洁净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按年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监管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企业运行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将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投放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下转7版)(转07版)

(接06版)(上接6版)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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