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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时间:2019-04-17 15:42

来源: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比例;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比例、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送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推荐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和资质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逐步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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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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