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术语和定义
GB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GB18485中某些术语和定义,涉及相同的,以本标准为准。
3.1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危险废物 hazardous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timeoffluegas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时间。
[GB18485-2014,定义3.4]
3.4炉膛主控温度区themaintemperaturekeepspaceincombustionchamber
用于垃圾燃烧产生的带有挥发性气体和不完全燃烧产物的烟气二次燃烧的主要空间。即自焚烧炉最后的二次风供入点所在断面往后,可使任何工况下烟气停留时间大于或等于2s的炉膛空间,需对该空间的温度进行控制以使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或等于2s。
3.5灰渣 ash and slag
生活垃圾焚烧后排出的残渣,包括从生活垃圾焚烧炉排后部出的炉渣、从锅炉受热面下部排出的锅炉灰和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飞灰。
3.6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ilify
通过添加某些稳定化物质,使飞灰中的重金属达到稳定、并满足―定浸出毒性要求的工艺过程。
3.7排放限值emissionlimits
本标准规定的焚烧厂污染物允许的最大排放浓度。
3.8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existing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facility
在2018年8月6日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9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newmunicipalwasteincinerationfacility
自2018年8月6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10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3.11在线监测onlinemonitoring
利用仪器设备对控制指标进行24小时自动连续实时检测。
4.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遵循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00001——应符合海南省及当地的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0000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满足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00003——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与常住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厂界外应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等敏感目标。
5.入炉废物要求
下列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00004——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00005——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的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浓缩液和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固体废物。
6.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00006——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00007——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3%,炉膛主控区温度区和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 18485中的规定要求;
00008——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配置辅助燃烧器,助燃燃烧器功率应满足焚烧炉启、停炉期间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不低于850°C要求;
00009——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有多条焚烧线的焚烧厂宜采用多筒集束式烟囱,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但不得低于GB 18485的规定要求;
00010——每条焚烧线应配备独立的活性炭粉输送和喷射系统,每条焚烧线应设置活性炭粉计量称重和喷射量控制设备,伸进烟道的活性炭输送管和喷嘴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00011——每条垃圾焚烧线应配置焚烧工况在线监测和烟气在线监测和控制设备。应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和炉膛主控温度区温度在线监测结果显示屏;
00012——按照GB/T16157、HJ/T397、HJ 77.2和HJ916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焚烧烟气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孔的位置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要避开急剧变化的烟道部位,并满足二噁英类采样及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等监测工作的要求;
00013——生活垃圾焚烧其他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要求参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7.运行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控制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焚烧炉在启、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常规情况下,烘炉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烘炉不应超过168小时;
·焚烧炉停炉时,温度指标应不小于850℃直至剩余垃圾完全燃尽;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停运、故障等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执行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上述这些时间内颗粒物实测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编辑:程彩云